Page 71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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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
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
另依兵役法第44條之1規定,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
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
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
核定。
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
( 構 )、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
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
圖 6-2 軍人權益
學生:保留學籍 學生復學
入營前 退伍後
職工:保留底缺 職工復職
一次安家費 三節生活扶助金
● ●
國民服兵役權益
在營期間 家屬貧困者 ● 生育補助金 ● 喪葬補助金
急難慰助金 健保及醫療補助費
● ●
● 資送還鄉(不能生活者予以扶助) ● 身心障礙輔具補助
負傷致
● 就業、就學 ● 慰問金
身心障礙
就養、就醫 ● 生活協助服務
個人 ● 安葬於軍人公墓
陣(公)亡後
● 養:生活上必要之扶助
遺族
● 教:減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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