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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五、徵兵處理

                 依兵役法第32條規定,19歲徵兵及齡男子( 得提前至18歲之年辦理 )應接受徵兵處

            理,循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4大程序處理後入營服役,詳如圖6-1。


               圖 6-1     徵兵處理4大程序



                                               19歲徵兵及齡男子
                                          (徵兵處理得提前至18歲之年辦理 )


                                 1
                                                   兵籍調查


                                 2
                                                   徵兵檢查



                                                   體位判定




                    常備役體位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體位未定

                    服替代役或
                                       服替代役或                             (依體位區分標準規定
                   接受常備兵役                                 免服兵役
                                       補充兵役                                期間屆滿後再複檢)
                     軍事訓練


                                 3
                                                    抽      籤

                                 4
                                                   徵集入營





           ( 一 )兵籍調查


                 徵兵及齡男子,應於期限內上網申辦或依排定時間攜帶個人證明文件配合辦理調

            查,以了解徵兵及齡男子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個人健康情形、職業專長並建立役男
            個人兵籍資料,俾確定役男人數與徵額歸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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