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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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役政






            一、役政組織

                 本部主管全國役政業務,為配合替代役實施及推動役政革新,爰依據替代役實施條

            例及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於91年成立役政署。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內政部役

            政署組織法 」經立法程序自102年9月1日施行,其下設有徵集組、甄選組、管理組、權益
            組、訓練組5組及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秘書室4個行政單位。



            二、兵役制度


                 我國兵役法規定,兵役制度採義務役徵兵及志願服役兩制並行,另在國防軍事無妨
            礙時,得實施替代役。



            三、兵役行政體系與權責

                 依兵役法規定,採軍政分管合作制。依行政體系本部設置役政署,臺北市及高雄市

            設置兵役局( 處 ),其餘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置民政局( 處 )兵役業務機構,主管有

            關兵源、兵員徵集及替代役申請、徵集、分發、管理、役男權益、替代役備役管理等事
            項;國防部依軍事需要,設置資源規劃司、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及全民防衛動員署

            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及縣( 市 )後備指揮部與金門、連江兩縣後備服務

            中心,主管有關兵額、教育訓練、軍人權益、召集及動員等事項。


            四、兵役業務


                 我國憲法與兵役法規定,凡中華民國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

           ( 一 )憲法第20條規定「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 二 )兵役法第1條規定「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
           (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1. 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2. 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 四 )曾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禁服兵役,稱為禁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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