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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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役政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或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之學生。
( 二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
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九、軍人權益
國民依法履行服兵役義務,保國衛民,政府對服役國民應享之權利,得予保障,詳
如圖6-2。依「 兵役法 」第44條規定,國民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 一 )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 二 )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
助之。
( 三 )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
回鄉。
( 四 )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
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 五 )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
表彰。
( 六 )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 七 )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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