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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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役政






            十、替代役徵集

                 依「 兵役法 」第24條規定,我國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

            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下,得實施替代役。又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

            替代役役男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

            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 構 )、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
            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為配合國防兵役政策調整,自107年

            起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應服一般替代役或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至於83年次以後出生之

            常備役體位役男僅得以家庭因素或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其餘應回歸接受4個月軍事訓

            練;另在替代役兵源受限下,為因應國家當前施政重點,自108年起開放役男申請服公共
            行政役( 範疇含外交役、文化服務役、體育役及原住民族部落役 ),以扶植外交人才、

            避免文化及體育專長役男因兵役問題中斷訓練及鼓勵原住民身分役男回部落服役,促進

            原鄉發展。又109年起為挹注長照社福人力、充實科技研發人才,開放83年次以後出生役

            男以醫療、社福、照護及科技研發等專長申請服替代役。110年增加開放83年次以後非家
            庭因素役男申請服警察役及消防役,以持續提供役男多元服役選擇,挹注離島偏遠地區

            社會安全、防災、救災等人力。111年為配合國防需要,停止實施警察役,並大幅減少替

            代役員額,綜上,替代役自111年起實施役別為消防役、社會役、公共行政役( 外交、文

            化、體育、原鄉發展 )及研發替代役,從事社福照護、災害防救及科技研發等勤務。另
            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替代役已納入民防體系之重要一環,平時協助機關勤

            務,戰時就地支援軍事勤務,確保戰時社會持續運作。


           ( 一 )需用機關提出年度替代役需求

                 依據「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規定,需用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主

            管機關( 本部 )提出下一年度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4年人力需求。本部應於每年5月底

            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一般替代役年度實施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 二 )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為提供役男多元服役選擇暨滿足111年需用機關一般替代役人力需求,辦理111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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