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中華民國111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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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

            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


                 另依兵役法第44條之1規定,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
            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

            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

            核定。


                 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
           ( 構 )、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

            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


               圖 6-2     軍人權益




                                           學生:保留學籍                              學生復學
                            入營前                                  退伍後
                                           職工:保留底缺                              職工復職





                                                           ●   一次安家費     ●   三節生活扶助金
                 國民服兵役權益
                            在營期間           家屬貧困者           ●   生育補助金     ●   喪葬補助金
                                                           ●   急難慰助金     ●   健保及醫療補助費




                                           ●   資送還鄉(不能生活者予以扶助)        ●   身心障礙輔具補助
                            負傷致
                                           ●   就業、就學                  ●   慰問金
                            身心障礙
                                              就養、就醫                   ●   生活協助服務



                                           個人      ●     安葬於軍人公墓
                           陣(公)亡後
                                                   ●   養:生活上必要之扶助
                                           遺族
                                                   ●   教:減免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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