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中華民國111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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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徵兵處理
依兵役法第32條規定,19歲徵兵及齡男子( 得提前至18歲之年辦理 )應接受徵兵處
理,循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4大程序處理後入營服役,詳如圖6-1。
圖 6-1 徵兵處理4大程序
19歲徵兵及齡男子
(徵兵處理得提前至18歲之年辦理 )
1 兵籍調查
2 徵兵檢查
體位判定
常備役體位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體位未定
服替代役或 服替代役或 免服兵役 (依體位區分標準規定
接受常備兵役 補充兵役 期間屆滿後再複檢)
軍事訓練
3 抽 籤
4 徵集入營
( 一 )兵籍調查
徵兵及齡男子,應於期限內上網申辦或依排定時間攜帶個人證明文件配合辦理調
查,以了解徵兵及齡男子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個人健康情形、職業專長並建立役男
個人兵籍資料,俾確定役男人數與徵額歸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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