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中華民國111年內政概要
P. 65

五、徵兵處理


                 依兵役法第32條規定,19歲徵兵及齡男子( 得提前至18歲之年辦理 )應接受徵兵處

            理,循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4大程序處理後入營服役,詳如圖6-1。


               圖 6-1     徵兵處理4大程序



                                               19歲徵兵及齡男子
                                          (徵兵處理得提前至18歲之年辦理 )



                             1                     兵籍調查


                             2                     徵兵檢查




                                                   體位判定




                    常備役體位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體位未定

                    服替代役或              服替代役或              免服兵役           (依體位區分標準規定
                   接受常備兵役              補充兵役                                期間屆滿後再複檢)
                     軍事訓練



                             3                      抽      籤



                             4                     徵集入營






           ( 一 )兵籍調查

                 徵兵及齡男子,應於期限內上網申辦或依排定時間攜帶個人證明文件配合辦理調

            查,以了解徵兵及齡男子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個人健康情形、職業專長並建立役男

            個人兵籍資料,俾確定役男人數與徵額歸列情形。



                                                                                                      63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