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中華民國111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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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師資證照,除提升救助專業師資量能,渠等歸建後能持續擔任各地方消防機關救助訓

               練種子師資,全面提升消防人員整體救災能量,111年亦將協助本部消防署推廣救助相

               關技術及戰術體能訓練。

            2. 110年10月18日至22日辦理山域事故救援指揮與幕僚作業訓練,共計40名學員完成訓練,

               使渠等歸建後協助業務單位就現行山域事故救援機制、搜索管理、跨機關調度等所需資

               源進行整合,並擔任山域事故救援第一線工作者,全面提升山域事故救援能量,111年

               賡續辦理山域事故救援指揮與幕僚作業訓練及演練,並擴大邀集山域管理機關參與。


           ( 二 )改善消防人員救災車輛裝備器材

            1. 辦理「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

                   本部消防署為充實強化地方政府第一線環境事故應變能力, 於109年至113年,由

               中央分5年編列預算持續補助地方政府救災機構擴充救災資訊系統、消防搶救機器人、
               紅外線熱顯像空拍無人機組、化災搶救裝備器材、特殊災害搶救裝備器材、數位式空

               氣呼吸器、移動式搖控砲塔、肌力訓練器材、特殊災害模擬訓練設施等裝備器材。


            2. 辦理「精進消防車輛裝備7年長程計畫」

                   訂定「 精進消防車輛裝備7年長程計畫 」,自104至110年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消防機關充實救災較迫切需求消防車輛及救生氣墊,以健全救災功能,進以提升救
               災戰力,因應現代化消防及大規模災害救災勤務需求。


           ( 三 )強化救災安全措施


                 消防法於108年11月1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0條之1、第21條之1、第27條之1,本部
            消防署於109年5月完成前揭修正條文子法之訂定並製作懶人包,110年由地方消防機關落

            實推動各項宣導事宜。


            1.本部於109年4月22日訂定發布「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 退避權 ),以現場無人命

               危害之虞且確保各級搶救人員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
               適當之搶救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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