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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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地政






            一、地政機關組織

                 地政為國家庶政基礎,其工作以配合國家建設、發展經濟、安定社會及確保民眾財

            產權益為主。地政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縣市為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目

            前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多設有地政局( 處 ),並於轄區內分設地政事務所,專責辦理

            土地登記、測量等地政業務。土地行政組織系統詳如圖5-1。


               圖 5-1     土地行政組織系統


                                    各直轄市政府
                                                                            各地政事務所
                                                                                             註1
                                     金門縣政府                地政局
                       內政部
                                                                          土地開發總隊(處)
                 行政院                                                                         註2
                       ︵
                                     連江縣政府
                       地政司
                                     各縣市政府                地政處
                       ︶
                                                                            各地政事務所
                                     澎湖縣政府                財政處


                                       內政部
                                    國土測繪中心


                                       內政部
                                   土地重劃工程處

            註1: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未另設地政事務所。
            註2: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下設土地開發總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下設土地開發處。


            二、制定地政法規


                 為健全地政法制,俾據以解決土地問題,執行土地政策,頒訂地籍、地價、地權、

            地用、測量及方域各類地政法規( 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中華民

            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國土測繪法等 )近約200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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