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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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地政
一、地政機關組織
地政為國家庶政基礎,其工作以配合國家建設、發展經濟、安定社會及確保民眾財
產權益為主。地政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縣市為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目
前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多設有地政局( 處 ),並於轄區內分設地政事務所,專責辦理
土地登記、測量等地政業務。土地行政組織系統詳如圖5-1。
圖 5-1 土地行政組織系統
各直轄市政府
各地政事務所
註1
金門縣政府 地政局
內政部
土地開發總隊(處)
行政院 註2
︵
連江縣政府
地政司
各縣市政府 地政處
︶
各地政事務所
澎湖縣政府 財政處
內政部
國土測繪中心
內政部
土地重劃工程處
註1: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未另設地政事務所。
註2: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下設土地開發總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下設土地開發處。
二、制定地政法規
為健全地政法制,俾據以解決土地問題,執行土地政策,頒訂地籍、地價、地權、
地用、測量及方域各類地政法規( 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中華民
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國土測繪法等 )近約200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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