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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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合作及人民團體






            三、合作事業

                 合作社係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

            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法人組織。我國各類合作社依其

            業務性質,主要包括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

            等10類業務,其中信用合作社於民國59年移由金融主管機關代管,82年單獨立法。儲蓄
            互助社於52年引進臺灣,86年立法,並於89年修法,將本部增訂成為其中央主管機關,

            正式納入合作事業體系。


                 我國憲法第145條第2項明定「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明確規範獎助合

            作事業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爰為積極發展我國合作事業,本部擬具為期2年之「 合作事
            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 」,業經行政院於110年5月21日備查,據以開展合作事業

            之推動。相關工作策略包含合作制度宣導推廣、建構合作學院機制、合作社育成輔導陪

            伴、資金融通( 貸款利息補助 )及國內外合作事業經驗交流等。


               表 4-2     我國合作事業概況
                                                  民國111年底

                                        社( 場 )數             社( 場 )員數               股金總額
                  類       別
                                          (個)                  (人)                (千元)
                  總        計               3 872              1 766 189           28 941 567

                  專營合作社                    3 269              1 495 692             5 350 386

                  兼營合作社                      90                  35 036              219 586

                  合作農場                      189                  14 799              286 574

                  儲蓄互助社                     324                 220 662            23 085 020


                 籌備處目前針對合作事業之輔導管理工作重點如下:


           ( 一 )合作行政管理業務

            1. 政策規劃及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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