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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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合作及人民團體
三、合作事業
合作社係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
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法人組織。我國各類合作社依其
業務性質,主要包括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
等10類業務,其中信用合作社於民國59年移由金融主管機關代管,82年單獨立法。儲蓄
互助社於52年引進臺灣,86年立法,並於89年修法,將本部增訂成為其中央主管機關,
正式納入合作事業體系。
我國憲法第145條第2項明定「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明確規範獎助合
作事業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爰為積極發展我國合作事業,本部擬具為期2年之「 合作事
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 」,業經行政院於110年5月21日備查,據以開展合作事業
之推動。相關工作策略包含合作制度宣導推廣、建構合作學院機制、合作社育成輔導陪
伴、資金融通( 貸款利息補助 )及國內外合作事業經驗交流等。
表 4-2 我國合作事業概況
民國111年底
社( 場 )數 社( 場 )員數 股金總額
類 別
(個) (人) (千元)
總 計 3 872 1 766 189 28 941 567
專營合作社 3 269 1 495 692 5 350 386
兼營合作社 90 35 036 219 586
合作農場 189 14 799 286 574
儲蓄互助社 324 220 662 23 085 020
籌備處目前針對合作事業之輔導管理工作重點如下:
( 一 )合作行政管理業務
1. 政策規劃及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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