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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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合作及人民團體
一、合作及人民團體行政組織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本部自102年7月23日以後,原主管之全國社會福利業務劃歸衛
生福利部權責,前本部社會司所屬社會團體科、職業團體科、合作行政管理科及合作事
業輔導科,則整併成立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 ),掌理有關全國性人
民團體及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指導與監督等事項。目前人民團體及合作社之主管機
關,在中央為本部,在地方則為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
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為符合本部「 促進公民參與,落實民主精神 」的施政目標,籌備處近年致力於健全
人民團體相關法規,營造自由公民社會,促進團體資源培力,並扶植合作事業推動地方
創生,促進城鄉均衡發展。111年間,國內持續受COVID-19疫情影響,民間團體組織實
體集會、開會存有風險,籌備處爰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指引,開放人民團體及
合作社以視訊方式召開會議,協助宣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紓困措施,另因應我國社
會團體蓬勃成長,為減少紙本申辦公文量,提升為民服務效能,並使合作事業輔導管理
業務更為便利,籌備處持續改善人民團體及合作事業資訊系統功能,朝便民簡政目標邁
進。
二、人民團體
我國人民團體分社會團體、職業團體二種,由發起人向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立案後成立。
籌備處秉持落實政府低度管理、團體高度自治之施政精神,持續推動相關法規研
修、鬆綁人民團體相關法制、擴大人民團體資訊系統應用等措施,以促進公民社會蓬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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