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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表 4-1 我國各級人民團體數
單位:個
年底別 社會團體 職業團體
107年 54 277 11 174
108年 57 302 11 213
109年 59 783 11 267
110年 61 863 11 324
111年 63 444 11 405
( 一 )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係指人民基於志趣、信仰、地緣或血緣之相同而組成之團體,其主要是
以個人或團體會員的聚集為基礎,並以個人興趣之滿足或理想之實現為目的,性質較著
重於社會層面,種類包括學術文化、醫療衛生、宗教、體育運動、社會服務及慈善、國
際、經濟、環保、宗親會、同鄉會及同學校友會等,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
由於民眾日益關心公共事務,藉由籌組團體以達參與社會之目標益加普遍,為落實
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促進社會團體發展之動能,本部已擬具「 社會團體法 」草案,
於109年1月17日函送行政院審議中,持續以「 鬆綁團體管制 」、「 尊重團體自治 」、「 強
化公共監督 」、「 促進團體發展 」為立法核心,將社會團體之設立由原許可制改為登記
制,提供強化團體資源培力之相關促進措施及公共監督,以建構更寬廣、友善之自由結
社環境,並落實公民的社會參與。
民間社團功能的發揮,有賴其本身自治規範,期以健全的會務、透明的財務為基
礎,強化組織功能,獲取社會大眾的肯定。本部為全國性社會團體之主管機關,即秉持
上開原則推動下列主要措施:
1. 輔導全國性社會團體定期召開會議、辦理改選、督導團體財務處理之情形及人事制度
等相關會務之運作,並辦理團體會務研習活動,全面提升社會團體自主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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