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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臺灣省各鄉( 鎮、市 )民代表、村( 里 )長選舉,於35年2月起辦理,由鄉( 鎮、
市 )、村( 里 )公民直接選舉產生,至111年11月已辦理22屆。同時期福建省金門縣辦理第
13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福建省連江縣辦理第12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
( 十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選舉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103年實施地方自治,於111年11月舉行第3屆原住民區長、
區民代表選舉,由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五、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
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
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
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為保障信仰宗教自由與維護宗教團體健全發展,本部除持續輔導寺廟合法化、積極
促進宗教組織自主與宗教事務自治外,已完成「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
暫行條例 」立法工作,以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人所有。此外,各宗教團體除依其
宗教儀規舉行各項宗教活動外,並本著「 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 」原則,將外界捐獻
之經費用於推動心靈改革有關活動及興辦公益慈善事業暨社會教化事業以回饋社會,對
於促進社會安定繁榮及改善社會風氣頗有貢獻。107至111年經表揚之宗教團體數量及捐
資金額詳如表2-7。
表 2-7 表揚宗教團體數及捐資金額
行政院獎勵宗教團體數 內政部獎勵宗教團體數 捐資興辦公益慈善及
年 別
(個) (個) 社會教化事業金額( 元 )
107年 21 165 1 617 830 415
108年 15 173 1 843 949 960
109年 8 161 1 715 603 095
110年 13 160 2 597 894 889
111年 21 163 1 947 895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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