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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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戶政






            一、戶政組織

                 戶政為國家庶政之基礎,其工作以確保人民權益,提供詳實戶政資料為主。戶籍行

            政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戶籍登記則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行政系統詳如圖3-1。

               圖 3-1     戶籍行政系統


                                                   行政院



                   縣(市)政府                          內政部                         直轄市政府



                                                   戶政司
                      民政處                                                        民政局
                      戶政科                                                        戶政科



                    戶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


                         圖例:        指揮系統線;              業務聯繫線;             業務指導線。



                 臺灣地區為應戡亂時期之事實需要,於民國58年7月依戶警合一實施方案之政策性決

            定,將地方戶政業務劃歸警察機關掌管試辦,至62年7月修正戶籍法,63年7月修正戶籍

            法施行細則,完成臺灣地區戡亂時期戶政改制。惟80年5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戶籍
            法 」配合修正,自81年7月實施戶警分立,使戶政業務回歸民政體系,以落實民主政治之

            精神。



            二、戶籍登記

                 戶籍登記之目的,在蒐集與提供人口資料,以及公示個人身分關係,「 戶籍法 」規

            定各項戶籍登記之項目如下:


           ( 一 )身分登記: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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