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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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戶政
一、戶政組織
戶政為國家庶政之基礎,其工作以確保人民權益,提供詳實戶政資料為主。戶籍行
政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戶籍登記則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行政系統詳如圖3-1。
圖 3-1 戶籍行政系統
行政院
縣(市)政府 內政部 直轄市政府
戶政司
民政處 民政局
戶政科 戶政科
戶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
圖例: 指揮系統線; 業務聯繫線; 業務指導線。
臺灣地區為應戡亂時期之事實需要,於民國58年7月依戶警合一實施方案之政策性決
定,將地方戶政業務劃歸警察機關掌管試辦,至62年7月修正戶籍法,63年7月修正戶籍
法施行細則,完成臺灣地區戡亂時期戶政改制。惟80年5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戶籍
法 」配合修正,自81年7月實施戶警分立,使戶政業務回歸民政體系,以落實民主政治之
精神。
二、戶籍登記
戶籍登記之目的,在蒐集與提供人口資料,以及公示個人身分關係,「 戶籍法 」規
定各項戶籍登記之項目如下:
( 一 )身分登記: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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