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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 四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區長除原住民區之外,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 五 )鄉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內之編組為里。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
之,任期均為4年。
為強化地方立法機關議事運作之透明度,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於107年增訂地方立
法機關議事透明化規定,規範各地方議會及代表會公開舉行之會議,自109年起於會議召
開前、進行中及結束後,應落實議事資訊揭露,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三、政黨政治
政黨在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民主政治必然的產物,
更是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保證民主政治成功的重要條件。因此,各民主國家為促進政黨
政治健全發展,對於政黨的組織與活動,均有若干規範。我國自民國76年7月15日解除戒
嚴,開放組黨之後,本部曾於78年配合修正人民團體法,增訂政黨相關規定,受理政黨
備案與輔導,奠下了政黨制度法制化的基礎。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運作符合民主原則,本部推動政黨法之
立法,於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政黨法之基本精神在於尊重政黨自治自律原則,對於
政黨之組織活動、負責人及選任人員也有相關資格規定,同時也建立政黨財務公開及政
黨退場機制,讓政黨政治發展更加健全。截至111年12月31日止,現有政黨數為82個。
四、選舉
( 一 )中央民意代表、總統、副總統選舉
我國行憲後,於36年依據憲法選出第1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嗣
因大陸淪陷,中央民意代表無法辦理改選,為應當時國家發展需要,總統依據「 動員戡
亂時期臨時條款 」授權規定,制定相關法規辦理各次增額( 補 )選舉。依據大法官會議第
261號解釋,第1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訂於80年底全部退職完竣。並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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