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P. 18

貳、民政






            一、民政組織

                 民政乃庶政之母,民政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由民政司負責掌理地方自

            治、公共造產、調解行政、政黨、選舉制度、政治獻金、遊說、宗教、祭祀公業、殯

            葬、國徽國旗、國家榮典、國民禮儀等民政事項。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設有民政局

           ( 處 ),負責落實各項民政政策,達照顧人民福祉之目的。


            二、地方制度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
            及市,縣之下又劃分為鄉、鎮及縣轄市,直轄市及市之下均劃分為區。其中省為非地方

            自治團體,直轄市、縣( 市 )、鄉( 鎮、縣轄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

            體之公法人。鄉、鎮、縣轄市、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目前

            我國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6個直轄市。縣( 市 )則有

            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
            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合計有13縣3市。鄉( 鎮、

            市、區 )合計有146鄉、38鎮、14縣轄市及170區。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組成如下:

           ( 一 )直轄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直轄市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均為4

                 年。


           ( 二 )縣、市設縣( 市 )政府及縣( 市 )議會;縣( 市 )長及縣( 市 )議會議員由縣( 市 )民

                 選舉產生,任期均為4年。


           ( 三 )鄉、鎮、縣轄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以下簡稱區 )設鄉( 鎮、市、區 )公所及
                 鄉( 鎮、市、區 )民代表會;鄉( 鎮、市、區 )長及鄉( 鎮、市、區 )民代表由鄉

                 ( 鎮、市、區 )民選舉產生,任期均為4年。









      16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