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中華民國111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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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及人民團體行政組織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本部自102年7月23日以後,原主管之全國社會福利業務劃歸衛
            生福利部權責,前本部社會司所屬社會團體科、職業團體科、合作行政管理科及合作事

            業輔導科,則整併成立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以下簡稱籌備處 ),掌理有關全國性人

            民團體及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指導與監督等事項。而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農

            民健康保險業務已於107年11月1日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目前人民團體及合作社

            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本部,在地方則為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
            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為符合本部「 促進公民參與,落實民主精神 」的施政目標,籌備處近年致力於健全

            人民團體相關法規,營造自由公民社會,並扶植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促進城鄉均衡

            發展。110年間,茲因國內COVID-19疫情影響,民間團體組織實體集會、開會存有風
            險,籌備處爰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指引,開放人民團體及合作社以視訊方式召

            開會議,協助宣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紓困措施,並持續優化及推廣資訊系統功能,

            共同團結防疫。



            二、人民團體


                 我國人民團體分社會團體、職業團體二種,其中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由發起人向各
            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立案後成立。


                 籌備處秉持落實政府低度管理、團體高度自治之施政精神,持續推動相關法規研

            修、鬆綁人民團體相關法制、擴大人民團體資訊系統應用等措施,以促進公民社會蓬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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