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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七、建築管理
( 一 )建築管理法令研修
1. 修正公布建築法第77-1條文,因應107年2月6日花蓮地震災害,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
之構造安全,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建築物,其構造安
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2.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增訂第29-1條及第49-1條,規範已取得建造執照之未成立管理委
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一定期限內成立
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增訂其罰則規定。
3. 修訂「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及「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納入同層
排水系統敷設規定,減少建築物上下樓層所有權人間漏水維修之衝突,便利排水設備管
理檢查及維護更新;修正「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部分規定,修訂近斷層設計地
震力,雜項工作物結構物、土壤液化評估方式及既有建築物耐震補強相關規定;配合建
築法修正第77條之1規定,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定明改善之對象、時機及基準,以落實建築物耐震能力改善。
4. 修訂「 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增列再生利用用途及可應用於冷
拌瀝青,提升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率。
( 二 )推動「 綠建築 」工作
111年獎助11個縣市政府辦理推動綠建築工作及綠建築審核抽查,以維護建築師申
請建照內容之設計品質,增進建築物節能效率,減輕能源消耗,以維持綠建築設計及管
理效能,並推動宣導建築物綠建築設計之觀念。
( 三 )建築師管理
1. 依「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辦理各研習活動之認可申請,
111年計受理585案研習活動之認可申請。
2. 辦理建築師證書之核發,111年計核發2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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