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中華民國112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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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部組織
一、現行職掌
依據內政部組織法,本部負責掌理下列事項:
( 一 )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 二 )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揮、監督之責。
( 三 )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
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二、現行組織
本部現行組織,分設1室、4司、4處、1籌備處、2委員會、1中心,分掌相關業務;
設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役政署、移民署、中央警察大學、建築研究所及空中勤務
總隊等8個一級機關( 構 );另外設有國土測繪中心及土地重劃工程處等2個地政機關,
為直隸本部之二級機關。111年組織系統詳如圖1-1。
三、業務單位職掌
( 一 )民政司:掌理地方自治、公共造產、調解行政、政黨、選舉制度、政治獻金、遊
說、宗教、殯葬、祭祀公業、國家榮典、國民禮儀、威權象徵處置、威權統治時期
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及其他民政事項。
( 二 )戶政司:掌理戶籍行政、國籍行政、推行本部人口政策措施、交友服務管理、戶口
調查、人口統計、國民身分證、姓名使用與登記及其他戶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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