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中華民國111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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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村( 里 )公民直接選舉產生,至107年11月已辦理21屆。同時期福建省金門縣辦理第

            12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福建省連江縣辦理第11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


           ( 十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選舉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103年實施地方自治,於107年11月舉行第2屆原住民區長、

            區民代表選舉,由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五、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
            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

            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

            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為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健全發展,本部除持續輔導寺廟合法化外,將積
            極促進宗教組織自主與宗教事務自治,並推動「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

            行條例 」草案立法工作,以維護宗教團體財產權。此外,各宗教團體除依其宗教儀規舉行

            各項宗教活動外,並本著「 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 」原則,將外界捐獻之經費用於推動

            心靈改革有關活動及興辦公益慈善事業暨社會教化事業以回饋社會,對於促進社會安定繁
            榮及改善社會風氣頗有貢獻。106至110年經表揚之宗教團體及捐資金額詳如表2-7。


               表2-7      表揚宗教團體數及捐資金額


                            行政院獎勵宗教團體數              內政部獎勵宗教團體數              捐資興辦公益慈善及
                 年 別
                                  (個)                     (個)              社會教化事業金額( 元 )

                 106年               15                      277                 2 399 926 304

                 107年               21                      165                 1 617 830 415

                 108年               15                      173                 1 843 949 960
                 109年                8                      161                 1 715 603 095

                 110 年              13                      160                 2 597 894 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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