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中華民國111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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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村( 里 )公民直接選舉產生,至107年11月已辦理21屆。同時期福建省金門縣辦理第
12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福建省連江縣辦理第11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
( 十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選舉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103年實施地方自治,於107年11月舉行第2屆原住民區長、
區民代表選舉,由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五、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
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
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
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為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健全發展,本部除持續輔導寺廟合法化外,將積
極促進宗教組織自主與宗教事務自治,並推動「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
行條例 」草案立法工作,以維護宗教團體財產權。此外,各宗教團體除依其宗教儀規舉行
各項宗教活動外,並本著「 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 」原則,將外界捐獻之經費用於推動
心靈改革有關活動及興辦公益慈善事業暨社會教化事業以回饋社會,對於促進社會安定繁
榮及改善社會風氣頗有貢獻。106至110年經表揚之宗教團體及捐資金額詳如表2-7。
表2-7 表揚宗教團體數及捐資金額
行政院獎勵宗教團體數 內政部獎勵宗教團體數 捐資興辦公益慈善及
年 別
(個) (個) 社會教化事業金額( 元 )
106年 15 277 2 399 926 304
107年 21 165 1 617 830 415
108年 15 173 1 843 949 960
109年 8 161 1 715 603 095
110 年 13 160 2 597 894 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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