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中華民國111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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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高雄新市鎮
高雄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面積2,159.20公頃,已優先開發第1期發展區計331.88公頃,
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76.08公頃,開闢後移交高雄市政府負責維護管理;截至110年底
已售出土地53.02公頃,將依政策活化經營管理剩餘土地。110年已展開辦理「 高雄新市
鎮特定區主要計畫( 第3次通盤檢討 )」作業,持續配合發展需要檢討修正都市計畫。
為依行政院指示辦理設置高雄橋頭科學園區相關工作,本部營建署重新修訂高雄新
市鎮開發執行計畫( 草案 )報陳行政院於109年9月28日核定,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案於
108年10月29日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110年9月1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111年11月3日止區段徵收公告、110年11月30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
111年將賡續辦理相關作業,包括抵價地分配、聯外道路開闢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作業,
並訂定有利於高雄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以獎勵相關產業進駐,促進新市鎮開發。
( 三 )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
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之區段徵收後面積計184.57公頃,截至110年底
已銷售土地面積約52.47公頃,將依政策活化經營管理剩餘土地;另已無償登記予桃園市
政府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60.22公頃。110年辦理第10標雨水人孔增設及維護管理工程等
事宜,並完成配合區段徵收作業之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補助桃園市政府辦理區外道路-
變三道路用地取得所需經費;111年將賡續辦理第7標廣場用地興建、第9標公園用地( 兼
滯洪池 )之排水及廢棄物清理等工程設計與施工,並完成第10標雨水人孔增設及維護管
理工程,以利開發相關作業遂行,另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後需無償登記予桃園市所有及無
償撥供桃園市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土地移交接管相關事宜,及補助桃園市政府辦理區外道
路( 變一及變二 )用地取得所需經費。
十、城鄉發展作業
( 一 )輔導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各直轄市、縣( 市 )國土計畫業於110年4月30日發布實施。地方政府已經依據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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