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中華民國111年內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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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發布「 2020經商環境報告 」( Doing Business 2020 ),我國申請建築許可( Dealing

               With Construction Permits )名次為全球第6名。

            2. 研修建築師法,增訂建築師得設立或加入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方式、將建築

               師違規之裁罰分成有違設計、監造或專業責任之懲戒及違反行政管理規定之罰則二
               類、為因應加入WTO及APEC等,推動建築師相互認許,增訂外國人應我國建築師考

               試及執行業務相關配套規定,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工

               作權益,修正不得充任建築師之歧視性文字。

            3. 研修建築法,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第

               三方專業團體審查、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並應委託第三方專業團體辦理竣工查

               驗,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另為加強違章建築處理,擬明定違建人自行回復
               原狀之義務,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以遏止違建發生,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4. 修訂「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綠建築相關規定,及「 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

               規範 」、「 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 」、「 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 綠建材

               設計技術規範 」,依據最新氣象資料及各界建議,更新並強化綠建築相關規定。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規定,強化長照機構、護理之家等機構寢室之牆壁
               及門之防火性能,提高火災等待救援時之安全性。修正「 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

               術規範 」,增列可逕依法規設計之樓板及屋頂之組合,降低選用木構造之法規障礙。

            5. 依據歷年來地方建築管理機關實務經驗,並配合法令修正,修訂建築執照申請審核書

               表,包含增列工地主任欄位、加註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修正簽章欄位等,以強化

               建築管理資訊填列,及加速建築管理程序。
            6. 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及第2條附表2、第3條附表3、第4條附表4


               規定,本次修正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精神,有關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
               執照需要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

               書,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自應發給訂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

               財產權之意旨;並參照本部相關解釋令,因應相關法規修正無障礙設施及防音規定項
               目之檢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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